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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信息时间: 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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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然而,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职权的行使情况相比,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还显得比较薄弱,它的职能效果从总体上来讲与地方人大权力机关性质的要求还不相称。如何更好地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做到善谋大事、敢抓大事,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这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需要努力研究、积极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第六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体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体现了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多,法律原则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少;二是作出的决议、决定比较原则、面面俱到的多,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的少;三是被动行使的多,主动行使的少;四是作出决定的多,落实到位的少。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认识不到位。由于社会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加之一些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对重大事项存在不同的认识,致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阻力。有的地方党委以党委决策权替代了人大决定权;有的地方政府不配合人大工作,该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也不依法提交;有的地方人大过于强调“和为贵”,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于谨慎。
界定不明确。这是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关键因素。对于宪法和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如决算审批等,决定权行使的比较经常和规范;而对于宪法和法律只作出概括性规定的重大事项,因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决定权的运用上做的就不够。
机制不顺畅。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政治体制实质上是以党委领导为中心的权力辐射体制。在许多地方,党委决定、政府执行或党委和政府共同决定地方重大事项仍然是基本的权力运行模式。一些本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常只由同级党委或政府决定就实施,导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被弱化、虚化。
程序不规范。虽然一些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一些制度上的探索和尝试,但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即便是这较为笼统的规定,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好多时候,即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大局出发,给予相关部门以工作上的便利,未严格要求程序完全符合相关的规定,但相关部门仍缺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给予应有的尊重,严重影响了讨论重大事项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外由于地方人大受人员编制的影响,专业人员少,力量较薄弱,对一些问题存在着研究得不透、把握得不深,提不出有一定分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
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一项重大决策总是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要控制和减少决策的风险和成本,就必须完善决策机制,使决策不再是主要依靠领导的个人智慧、威望和经验,而是转到主要汇集各方智慧、凝聚各方力量上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力戒以权代法、随意决策的做法,积极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而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则充分体现了民主性与科学性原则。同时,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实现党关于国家重大事项的主张,经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变为人民意志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自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具体实践。
2.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
要行使好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首先就要对什么是重大事项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重大事项的界定比较模糊,各地对于重大事项的认定也各有特点。依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各地所划定的范围,重大事项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法定原则。凡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都要列入重大事项的范围。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和决算等。二是全局性原则。要把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事关全局、长远和根本的事项,确定为重大事项。如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变更、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三是人民性原则。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纳入重大事项的范围。如城乡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要措施等。
3.正确处理好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领导权、政府行政权的关系
地方党委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之间的关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善于把党对地方重大事务的主张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地方党委应督促政府及时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地方政府要立足于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地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以保证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实施的连续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积极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认真领会和贯彻党委意图。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使各方在重大事项决定上形成共识,达成一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的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努力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4.规范程序,保证重大事项决定的科学化、民主化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一是提出程序。重大事项的议案,除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报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二是调查决定程序。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责成有关部门,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公民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常委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公布实施程序。决议、决定作出后,要及时以公文形式送达“一府两院”执行或办理,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和人大网站予以公布。“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5.加强监督,保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际效果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的质量高不高,关键看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办理好不好。为确保“决而有行,行必有果”,人大常委会要把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有检查、有反馈、有处置等相协调的督促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切实保障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得以落实。一是要及时做好决议、决定的交办工作,建立落实情况汇报制度,督促“一府两院”按规定的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二是要组织检查和视察,及时了解掌握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遇到困难,给予支持,从而保证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可以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手段,切实保障权力机关决定的贯彻实施。
6.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
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人大常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学习,认真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知识和与人大行使职权相关的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组成人员知识、能力和年龄结构,改善人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同时,要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发挥人大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优势,通过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完善人大联系代表制度和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畅通信息渠道,为切实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保证。

 

(县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