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进入海安县人大机关,24年的光阴,24载的见证。在纪念人大60年之际,总想写点什么,翻看历年发表的一些研讨文章,闪出火花,何不再现一些观点,再回眸、再思考,既折射出人大工作的历程,也让我对人大的爱有个释怀。
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应当设立常设机构
原文观点:不设立常设机构与《宪法》的要求不相一致;不设立常设机构与履行好乡镇人大职权不相适应;不设立常设机构与实际工作的开展不相协调。
再思考:90年代各地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特别活跃,但法律赋予的职权不足,该文是从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应当集体行权的角度去研讨的。1991年,江苏省人大出台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闭会期间的七项职权,凭借法规,闭会期间乡镇人大工作风生水起。后来一些地方做得过了,主席团也可罢免副镇长、副乡长,1995年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取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职权,只赋予了闭会期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处理代表建议、召集代表活动等个人权力。
我认为,从健全基层政权的角度,考虑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闭会期间乡镇人大应当设立常设机构或赋予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体履职的职权。
不要让预算监督走过场
原文观点:必须高度重视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宪法和法律授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的专属权;国家领导人历来重视预算的制定和监督;强化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是各国的通行做法;“走过场”的预算监督弊端很多;完善和改进监督方法,努力提高监督实效;《预算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再思考:2000年的观点,现在再看还没过时,不是我观点正确,而是预算监督一直在走过场。现在从上到下实施对“三公经费”公开,细化部门预算等等,只是皮毛,只是政府所为。人大如何监督?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进行了七次的审议修改。只盼早日通过施行,更盼赋予人大对预算监督更多实质性的权力。
人代会审议报告应先修改后表决
原文观点:地方人代会审议各项报告往往是形式轰轰烈烈,而最后举手表决的报告仍然是提请审议的报告,一个文字未改,一个数据未动,这种做法必须改变。只审议不修改,侵犯了代表权力;只审议不修改,妨碍了人大决定权的行使;只审议不修改,削弱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有效监督;只审议不修改,影响了代表充分行使职权的积极性。
再思考:司空见惯可怕,把习惯变成了正常行为更可怕。全国人代会做了好样子,政府报告表决前都要作修改报告的说明。地方人大应当积极改进,还有什么监督形式比代表大会代表审议通过报告更重要,更能体现民意的决定权行使呢?
一些省市的地方人大已尝试对代表大会各项报告的决议进行表决器表决,更是积极的探索和有效监督的推进。可喜可贺。
依法行使决定权
原文观点: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行使决定权;围绕民主法治建设行使决定权;围绕社会热点行使决定权;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行使决定权。
再思考:决定权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最高权力。但认真行使决定权,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难度大。旨在避让抽象,从可触及的事项上探索人大决定权的可操作性。
二十年磨一剑出台了《监督法》,多少年后会不会也有个《决定权法》呢?内心企盼。
选举“科技副乡、镇长”的做法应进一步规范
原文观点:“科技副乡、镇长”的提法不规范;提名方式不规范;选举办法不规范;任期不规范;待遇上不规范。
再思考:那时是90年代后期,选派科技人才到基层任职是个尝试,因是尝试就出现了上述的不规范。20年过去了,科技副市长、副县长都出现了,还有不规范的地方。但现在再认识,只要与法律没有实质冲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益,创新尝试即使有那么点不规范,人大也应当保护、支持。
理论研讨是一种个人观点的阐述,是对自己主张的一种呼吁,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百家争鸣,是非留待历史验证。
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比创新突破更重要
原文观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在这种高度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依法,更应当规范。依法规范人大监督行为体现了人大监督作为国家监督的严肃性和法律性。按照法律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方法,把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运用好,实施到位,可能比一些所谓的创新做法来的更实在,效果更好。
再思考:这篇文章其实是学习《监督法》的一个心得。《监督法》的出台,作为一名从事人大工作多年的同志,特欣慰、特亲切、特高兴,从中深深感觉到人大春天的灿烂,感触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易,感受监督工作法律武器的重要。
吴邦国说:《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等等。现在《监督法》已经制定出来,过去各地的一些做法与《监督法》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是多元的,一些工作方式的创新会使她丰富多彩、五光十色。但监督工作有《监督法》可依,依法规范比创新突破更重要。
我爱人大,我爱人大工作。思考通灵着人大脉动,思考伴我和人大同行……
作者(吴俊刚)